外聘兼职和返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15-08-28浏览次数:227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聘兼职和返聘人员管理,充分发挥外聘兼职和返聘人员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劳动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聘任对象

(一)外聘兼职人员是指人事关系在校外单位,受聘我校相应岗位的在职人员;

(二)返聘人员是指受聘我校相应岗位的退休人员。

二、聘任原则

(一)按需聘任原则。聘任人员的部门一般应有编制空余(学校有特殊需要或突击任务的除外)。

(二)归口管理原则。学校按聘任人员从事岗位进行归口,由聘任部门承担日常管理职能。

(三)优工优酬原则。根据聘任岗位的责任、要求,实施绩效分配。

三、聘任岗位类别

(一)专业技术岗位

1、特聘专家、学者

因学校事业发展或专项建设需要特聘的各类专家、学者。

2、一般教学岗位

指承担课堂教学工作,从事学科、专业、课程、实验实训室、教材建设及青年教师培养带教任务或从事学生管理的教师。

3、科研岗位

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研究人员。

4、其它专业技术岗位

指除教学、科研岗位外,其它需要具备专业技能、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如财务、审计等。

(二)管理岗位

指因管理工作需要聘任的,具较丰富工作经验,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其它学校紧缺、特需的临时性岗位

指因学校突击完成某项工作需要,临时或阶段性聘任的紧缺、特需人员。

四、聘任要求

(一)聘任人员只限于我校内一个部门聘任,不可重复跨内部多部门聘任。

(二)聘任人员应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学校建设发展亟需的特聘专家、学者可不受年龄限制。

(三)聘任人员应符合岗位任职要求,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其中,学校特聘专家、学者一般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在所从事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力;从事教学、科研岗位的外聘兼职和返聘教师应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或具有五年及以上临床(或生产)带教经历,原则上均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从事科研工作的外聘兼职和返聘教师应具有完成相关科研任务的能力。

五、聘任程序

(一)由本人填报《外聘兼职人员审批表》或《返聘人员审批表》,各部门对照条件进行初审,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如拟聘人员是教师,需经教务相关部门审核后再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最后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审核汇统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拟聘人选。

(三)人事处与受聘人员签订《外聘兼职人员岗位聘任协议》或《返聘人员岗位聘任协议》。

(四)学校颁发聘书。

六、聘任管理

(一)外聘兼职与返聘人员的聘期一般为一年。各部门将审批表及相关附件报人事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聘任。

(二)各聘任部门须书面明确每一位外聘兼职与返聘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同时组织聘期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续聘手续与新聘相同。

(三)外聘兼职与返聘人员一经聘任,在聘期内无特殊情况不得单方面终止聘任合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终止合同者,应提前一个月向所聘部门提出辞聘申请,经所聘部门、人事处批准后办理工作交接等相关手续。

(四)外聘兼职与返聘人员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由聘任部门参照学校在职同类岗位人员要求进行管理。

七、聘任待遇

(一)特聘专家、学者

根据特聘人员的学术能力、社会及行业影响力高低及承担的工作内容确定报酬,一般为1220/年。

(二)一般教学、科研、其他专技、管理岗位人员

根据聘任人员的职称、职务高低及承担工作内容确定报酬,一般为610/年。

仅从事课堂教学任务的教师可根据其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兑现兼课费。兼课费标准每年年末由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协商拟定,报学校办公会议审定后次年执行。

(三)其它学校紧缺、特需的临时性聘任人员

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参照(二)标准执行。

外聘兼职及返聘人员除享受上述聘任报酬外,不享受其它福利。报酬按月结算,一般于每月25日前发放,个调税由学校统一代扣代缴。学校可随每年最低工资标准对上述报酬作适时调整。

八、其它

(一)原三校区在本办法发布之前签订的外聘兼职和返聘人员聘任合同(或协议)继续履行,待聘期结束后自然终止。

(二)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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